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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中秋·贺国庆 郑州市文旅系统扎实做好双节保障工作

发布者:中原名片 发布时间:2023-09-28

       9月28日上午,郑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郑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交警一支队在紫荆山等多个旅游车辆集散点,针对旅行社开展旅行社业务是否具备经营资质、导游是否取得导游业务资质、旅行社租用车辆是否具备合法完整手续,以及是否存在导游人员私自承揽导游业务等情况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迎中秋·贺国庆 郑州市文旅系统扎实做好双节保障工作

迎中秋·贺国庆 郑州市文旅系统扎实做好双节保障工作

       作为2023年度迎来的首个最长假期,为切实保障节日期间我市安全、文明、舒心的文旅消费环境,郑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郑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扎实落实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郑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关于郑州文旅消费场所安全生产和市场执法检查等工作要求,节前部署、紧抓落实,调动全市和区县(市)执法力量,对全市文旅场所开展了节前“闪电行动”市场检查,并将持续在双节中全天候护航文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消费体验,郑州市文旅市场投诉、举报热线:12345。

迎中秋·贺国庆 郑州市文旅系统扎实做好双节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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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欢度双节,畅玩休闲的同时,我市文旅市场管理部门也特别提醒广大文旅消费者,注意提高自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意识,时刻关注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同时给出以下建议:

一、在"跟团游"中,提醒大家务必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旅行社,并务必签订旅游合同。旅游合同是您依法维权的重要依据,合法旅行社依法对游客提供多重质量保障机制。旅行社须在包价旅游合同中就服务标准、线路内容等进行清晰的约定。无论游客选择包价出境游或包价国内游,都可以提前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网页对旅行社的合法资质进行查询,并可在该网页查询自己签订的包价旅游合同是否生效。

二、提醒广大游客在选择"跟团游"时,应树立自我保护意识,远离低价游消费陷阱,如遇强制购物或针对不同人群的不合理加价行为,可保留证据并根据以下条款进行维权:

根据《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同时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由于下列因素,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

(一)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二)旅游者存在的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但旅行社提供了与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务,或者旅游者主动要求的除外。

三、在自助游行程中,提醒游客提前规划线路,时刻关注天气变化和当地预警信息。建议出发前致电景区咨询相关优惠政策和预约要求,避免因景区高峰限流延续出行计划。

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文化娱乐场所对未成年开放时间分为三类,其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和舞厅、卡拉OK等歌舞娱乐场所在任何时间、无论家长是否陪同的情况下都不可接纳未成年;游艺娱乐场所在法定节假日可接纳未成年;剧本娱乐场所(剧本杀、密室逃脱等)可在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双休日接纳未成年。如大家发现此类场所有违法接纳未成年的情况,可拨打12345进行举报。

 五、根据《未成年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禁止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因此也提醒广大经营者和未成年监护人,切实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保护未成年远离有害信息,共筑未成年人心灵的蓝天。

郑州市是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拥有丰富的历史人文景观和深厚的文化资源。为切实守护广大文旅消费者心中的“诗篇”和足下的“远方”,双节期间,郑州市文化和旅游执法部门还将持续联合多部门对各类扰乱文旅市场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做到“有诉必应、有应必果、有果必反馈、有责必追”,以规范、高品质的文旅经营行为,净化我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环境。

来源:郑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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